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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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時要有正當的理由,再由法院對申請進行裁定,那么再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區別有哪些,有什么不同?
再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區別有哪些,有什么不同?
哈爾濱律師解答:
1、審理的對象不同。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是已經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經執行完畢的裁判。
2、提起的機關和人員不同。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
有權提起二審程序的是當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近親屬,以及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地方人民檢察院。
3、提起的條件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必須經過審查,有充分的根據和理由認定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才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理;
而二審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訴或抗訴就能引起,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均必須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
4、有無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為無罪,程序上一般無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執行完畢,也可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重審;二審程序的上訴、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5、審理法院的級別不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審的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
又可以是提審的任何上級法院以及由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任何下級法院;而按二審程序審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浙江緣緣律師事務所錢侃律師解析: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